對于彩禮歸屬,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對于返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則明確規定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從立法本意而言看,既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那結合習俗傳統脈絡,將彩禮認定為是對女方家庭的贈與顯然更為符合傳統社會情境。
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彩禮系歸女方與父母共同所有,只是考慮到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以及女方的經濟情況,最終判令父母向女方返還了大部分份額。如此判決主要是因為本案女方父母并沒有給付嫁妝和置辦婚宴。如果女方父母因為置辦婚宴和給付嫁妝已經花費了大量彩禮數額,那相應的返還數額應當會大幅減少甚至無需返還。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王某系原告張小某的父母。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原告張小某與案外人林某訂婚。后林某的親屬依習俗給被告張某、王某送去聘禮,兩被告收取了其中18萬元。之后原告與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隨同男方共同生活。在2020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兩被告討要收取的18萬元彩禮,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此后,兩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費,并在原告生育女兒后向其親屬支付了紅包8800元。另,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兩被告此后未為原告舉辦婚宴,也未為原告置辦嫁妝。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實質在于彩禮的歸屬之爭。確定彩禮的歸屬,既要尋根溯源,尊重彩禮形成的歷史傳統脈絡,也要與時俱進,吸收彩禮演進的時代合理因素。從傳統習俗來看,婚約多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承載著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謝和補償,體現了對女方家庭養育之恩的珍視,將彩禮視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贈與,是符合傳統社會情境的。從彩禮的時代演進來看,彩禮的經濟補償功能趨于弱化,彩禮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獨立意識,不再是傳統家長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也應予以尊重。因此,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為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于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為合理,更能兼顧中華傳統文化倫理和新時代、新社會的要求,也更易為社會公眾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在女方父母與女方本人無法對彩禮的歸屬、處置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黃巖區法院認定本案中兩被告收取的彩禮18萬元,應認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自動履行完畢。
索引案例:上海高院《彩禮究竟歸女方父母,還是女方自己?》
]]>盈科中國區董事會名譽主任、全國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終身名譽主任奚玉,盈科中國區董事會副主任、全球總部合伙人、全國女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翟彩娟,盈科全國女工委執行主任蔡慧明,盈科全國女工委副主任胡昕宇、張曉英、曹形龍、黃文娟、張捷、熊昊堃、曹曉靜、李雪、姚衛芳、李輝、李榕、魏巧靈、姜益、陳美汐,盈科全國女工委秘書長、副秘書長,盈科各分所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等百余名律師出席會議。
大會現場舉行了2024年度優秀分所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及優秀個人表彰儀式。其中,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女律師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盈科福州女工委)榮獲2024年度盈科“優秀分所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稱號。
盈科福州女工委自成立以來,通過搭建專業培訓平臺、開展公益法律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活動等舉措,助力女律師突破職業瓶頸、實現多元成長。此次獲獎既是對過往成績的總結,更是對未來工作的激勵。盈科福州女工委將以此次榮譽為契機,攜手全國盈科女律師同仁,以專業筑基、以創新破局、以擔當致遠,共同書寫新時代女性法律人的精彩篇章,為法治建設貢獻更多“她力量”。
來源:盈科福州律所
活動伊始,現場民警的講解讓全體人員深受觸動。大家認真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會黨中央對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視。民警展示的反腐在線實時數據和典型案例,清晰呈現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倡廉工作的顯著成效,彰顯了中紀委 “打虎拍蠅” 的堅定決心。這些詳實的數據和真實的案例,讓在場的每一位黨員干部都深刻認識到,腐敗行為無論大小,都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時刻保持廉潔自律是對自己、對社會負責的必然要求。
隨后,在民警的引導下,大家有序參觀了 “數字化廉政分析”“多樣化警示教育”“家風家訓”“互動性成果展示” 等特色展區。在 “家風家訓” 展區,黨員干部們深刻感悟廖俊波同志的清廉家風。良好的家風是抵御腐敗的重要防線,它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家庭成員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對于法律從業者而言,堅守廉潔家風,不僅能保障家庭的幸福安寧,更能為公正司法、廉潔執業提供堅實的家庭支撐。
在互動體驗環節,“一百萬的重量”“三百萬的代價”“玫瑰手銬” 等項目給大家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通過這些互動,大家直觀地感受到了貪腐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深刻領會到 “貪廉一念間,榮辱兩重天” 的內涵。這讓黨員干部們更加堅定了廉潔奉公的信念,時刻警醒自己在執業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不被利益誘惑所動搖。
活動最后,《服刑人員的現身說法》《新生之路》等警示教育專題片將此次活動推向高潮。服刑人員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講述了從違法亂紀到身陷囹圄的過程,以及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巨大傷害。這些真實的故事讓黨員干部們深刻反思,紛紛表示要算好政治賬、經濟賬、親情賬、名譽賬、健康賬、家庭賬、自由賬這 “人生七筆賬”,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觸碰法律紅線。
二、活動主題
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廈門市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將于7月5日在廈門舉辦行政復議辦理實務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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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雨天,丈夫載著妻子在某彎路因操作不當發生側滑,撞上路邊行道樹后車輛側翻。妻子被甩出車外,而側翻的小車又砸壓至妻子頭面部,致使妻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為丈夫承擔全部責任。悲痛之余,丈夫想起先前在保險公司投保了200萬元,故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付近120萬元。
一審法院關注了事故中導致妻子死亡的致命因素,即被甩出車外后的砸壓。法院認為,妻子最初確實是車上人員,但其被甩出車外后又遭受本車砸壓導致傷亡。此種情況下車內風險僅僅是一個誘因,乘客被本車砸壓并非其被甩出車后的必然結果,車外風險是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決定性原因,可以轉換為本車的第三者。基于此,一審法院支持了丈夫的訴求。
然而,保險公司將案件上訴至錦州中院后,判決結果發生了根本逆轉。二審法院審查了整個事故過程,認為判斷因交通事故發生意外的受害人是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首先應當認定其在事故發生瞬間的空間位置,即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身處被保險車輛之上還是被保險車輛之外。在被保險車輛之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被保險車輛之外即為第三者。本案事故的發生自車輛側滑開始,車輛損壞,行道樹及樹坑條石損壞、妻子被車輛甩出并砸壓是事故發生的結果,損害結果是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在車輛側翻前,妻子仍在車內,在車輛側翻過程中被甩出。也就是說,其被車輛甩出、砸壓均是交通事故的一部分,而并非系妻子在被甩出車輛、其從車上人員轉換為第三人以后才發生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是妻子置身于車外的原因。因此,事故發生時,妻子仍在車內,屬于車上人員,本案不符合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情形。基于這一核心認定,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丈夫的全部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三者”則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適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因此受害人身份的認定是正確適用保險理賠的關鍵,本案受害人一審被認定為第三者,二審被認定為車上人員,故百萬賠償據此認定而落空。
為什么一二審法院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核心分歧在于對事故發生瞬間受害人位置的界定及由于位置變化帶來的乘客身份轉化。司法實踐中,判斷受害人是“本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以事故發生瞬間受害人的位置及身體接觸狀態為依據。在事故發生瞬間,受害人處于機動車車內的屬于“本車人員”,否則為“第三者”。就本案而言,車輛側翻是導致妻子被甩出車外進而被砸壓致死的直接原因,而側翻瞬間其空間位置處于車輛內,應認定為車上人員。一審法院將車輛砸壓視為一個獨立環節,作為事故發生的“起點”,而二審法院將車輛砸壓作為車輛側翻導致的結果,作為事故發生的“終點”,也就產生了受害人身份認定分歧。
實務中該身份認定已經有較明確的規則指引。上海高院在《財產保險合同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中認為:“發生事故時,車上人員被拋出本車,一般不應認定其為本車的‘第三者’;車上人員發生事故時先被拋出本車,再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傷害并導致傷亡的,一般不能視為身份轉化,不構成‘第三者’。”據此,受害人身份在事故瞬間起始時即已固化,不因后續空間位置變化而轉化。
案例索引:(2024)遼07民終2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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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是能源領域的一部基礎性與統領性法律,對電力行業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電投福建公司班子成員、本部各部門主要成員以現場方式,權屬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以視頻會議方式參加了本次培訓。
本次講座中,林艷律師從《能源法》出臺的背景為切入點,選取對電力行業影響較大的法律條文展開解讀,歸納總結了《能源法》對電力企業帶來的啟示,并通過案例分享的方式,針對新能源項目建設開發過程中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作出風險提示,為企業提供了實操指引。
在能源領域,本所曾與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國家電投集團福建電力有限公司、華能(福建漳州)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閩海上風電有限公司等大型能源企業建立合作關系,長期為能源客戶提供日常咨詢、投資并購、工程建設、合規運營及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
來源: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
]]>多數家庭中,夫妻共同財產不僅服務于夫妻二人,也廣泛用于家庭事務。在處理家庭開支時,一方常默認另一方知情且同意,這在涉及子女相關支出上尤為突出。那么,夫妻一方為子女支出,真的無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嗎?
本案孫大強在與李小美再婚期間,多次轉賬共計300萬元予前妻婚生子為其購車買房。雙方離婚后,李小美認為這些支出未經其同意,起訴二人要求返還一半。法院認為,小額轉賬屬于親情往來,李小美未及時反對視為默認;但大額支出超出日常生活范疇,孫大強構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返還李小美;但小孫接受父親資助符合人倫常情,無需承擔責任。
這個看似簡單的家事糾紛,揭示了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幾個規則。首先是日常支出與重大財產的邊界。法律允許夫妻一方對家庭日常事務作自主決策,但明顯超出日常范圍的大額支出應夫妻共同協商,否則應為無效處分。如本案認定萬元以下轉賬為日常贈與,購房購車及一次性轉賬幾十萬則明顯屬于大額。
其次是配偶追償時子女責任的認定。父母資助子女雖屬人之常情,但當侵害配偶財產權時法院會審查子女是否存在惡意。若配合父母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可能被認定共同侵權,需承擔返還責任。本案小孫正常接受資助,法院認為其無主觀惡意,故責任僅由父親承擔。
最后是訴訟策略造成的差異。同樣是追回財產,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只能要求配偶補償;但若如本案單獨提起返還原物糾紛或合同糾紛,則可同時要求子女返還。不過本案二審判決特意指出,即便采取后種方式,若子女受贈符合傳統倫理,最終仍可能免除其責任。也就是說訴訟策略雖然對被告范圍產生影響,但最終裁判結果還是基于行為性質。
案情簡介:
2012年,孫大強和李小美登記結婚,彼時孫大強和前妻所生兒子小孫已成年。
2014年6月,小孫與他人簽訂《購車合同》以32.5萬元的價格購買車輛;2015年6月,小孫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9萬的價格購買房屋,以上款項基本為孫大強代為支付。
李小美于2015年12月、2017年3月兩次起訴離婚,后經二審,2018年10月離婚判決生效。
李小美于認為孫大強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給小孫的92筆錢款均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其并不知情,故提起本案,要求孫大強及小孫共同返還小孫受贈錢款即共同財產的一半共140萬余元。
一審法院觀點;
……92筆款項中的大部分是在孫大強、李小美婚后頭三年發生,這段期間孫大強沒有理由更沒有必要隱瞞李小美向小孫轉移共同財產,退一步講,以孫大強、李小美雙方顯然超過普通家庭的經濟實力,孫大強四年半時間向兒子小孫轉賬近百筆(每筆金額絕大部分1萬元以下)用來轉移共同財產,明顯不合常理。故孫大強于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付給小孫的92筆款項中除購車款368165元、未來城房款79萬、2017年7月20日轉賬832500元三項外的其他款項應認定為贈與,李小美對該贈與行為既未提出異議亦未行使撤銷權,應視為對該贈與的默認。故孫大強贈與小孫錢款(除購車款368165元、未來城房款79萬、2017年7月20日轉賬832500元外)的行為應為有效。李小美要求確認92筆轉賬全部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額財產的處理,應當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已經處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則上無效,應當返還財產。本案中,上述三筆款項對應的事項是孫大強為小孫支付購車款、購房款(該車、該房屋均登記在小孫名下)及大額轉賬,并非李小美、孫大強雙方日常生活所需,且小孫并未就此付出相應對價,不屬于有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應認定孫大強該三筆轉賬行為系無權處分,應為無效,李小美有權要求孫大強返還財產。因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已確定非一方存在明顯的過錯,雙方涉及的共同財產應予均等分割,故李小美現主張返還無權處分財產的一半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即孫大強應返還李小美995332.50元【(368165元+790000+8325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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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雖然孫大強因侵害李小美的財產權而負有向李小美返還一半錢款的義務,但對于獲益人小孫而言,其從自己父親孫大強處接受款項用于購房購車,沒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存在與孫大強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購置大宗財產時給予資助,符合傳統社會中親子關系間的人倫常情,這完全有別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贈與,應當區別對待,故發生在婚姻關系內部的侵權責任應由孫大強自行承擔,小孫無需向李小美承擔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李小美、孫大強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1)蘇02民終1051號,以上均為化名。
]]>本次活動由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倩主持,律師陳子麟、律師王婧參與比賽。
比賽現場,律師陳子麟以《律心永向黨:從父輩的旗幟到我的法治征程》為題演講,他情感真摯熱烈,結合家庭中父輩的黨員事跡、個人成長經歷與執業感悟,生動詮釋了青年律師在黨的引領下,將個人理想融入國家法治建設,用法律守護公平正義的擔當,最終榮獲二等獎。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阮受慧副書記首先帶領大家系統學習和回顧了八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和主要特點,領學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重大意義。同時結合當前形勢任務強調,面對新形勢和新挑戰,黨員律師需要帶頭把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到實處,從根本上夯實作風建設根基,加強黨性修養,修好共產黨人的“心學”。
阮受慧副書記指出,律師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要嚴格遵守八項規定,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要時刻保持警醒,經常對照八項規定精神進行自我檢查、自我剖析、自我整改,堅決抵制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司法、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同時,要牢記黨的宗旨,將八項規定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要求落到實處,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主動傾聽、回應群眾,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提升專業能力和服務社會中,運用專業優勢積極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普法宣傳和法律援助工作,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問題,提出務實管用的建議,切實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
此次黨課進一步深化了本所律師對八項規定精神的理解和認識。北京市京師(福州)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將鍥而不舍抓好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持續加強黨員律師的黨性修養和作風建設。黨員律師們也紛紛表示,將以八項規定為指引,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作風,為推動律師行業的規范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貢獻自己的力量。
來源:京師福州律所